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高法房产交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最高法房产交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没啥难度啊,建议你咨询律师,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开发商把人防车位作产权车位卖给业主,立有商品买卖合同,合法吗?
开发商将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的机动车车位,以买卖合同销售给业主,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业主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并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车位购置款!
开发商隐瞒事实,以商品房(应该是描述错误,因该是商品车位)出售车位,构成欺诈,达成交易合同后,突然变更为人防车位,车位性质有质的变化,按照人防车位相关规定,平战结合,谁投资谁收益,但开发商无权出售不属于自己、利用人防工程配建的车位,即使开发商有权合理利用,这种利用方式仅限于租赁,而不是用于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你不仅可以通过有关热线向开发商提出退款要求并要求惩罚性赔偿,而且必要时可向人民***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主张。
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可以执行吗?
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有些情况***是可以执行的,有些情况是不能执行的,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执行的,如果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的,***予支持:
第一种情况:金钱债权执行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一般指二手房),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一)在人民***查封之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查封之前买受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种情况: 金钱债权执行中,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即一手房),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一)在人民***查封之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已经出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但买受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执行异议。
首先,***可以执行该房产。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已经查封的房产,第三人即使买了该房屋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其次,买受人可以依法向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买受人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符合下列条件,买受人可以向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排除执行。1、执行标的为金钱债权,2、在***查封该房产前,买受人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3、买受人已经向被执行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购房款已经交付给***执行,4、买受人在***查封该房屋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5、非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最后,在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一般不会处分该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该房产,或者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支持的,则执行***将不得执行该房产。但买受人提执行异议被***驳回或者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执行***可以继续执行该房产。
感觉回答不错,请记得点个赞哦☺,如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关注并私信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高法房产交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最高法房产交易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ibrisferibotseferleri.com/post/54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