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过户承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过户承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个人土地转让承诺书怎么写?
个人土地转让承诺书也就是个人土地转让的协议书。根据目前的土地管理办法,属于个人土地管理转让的,一般都是农村承包地的流转这种情况。
双方要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流转协议的内容包括转让的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租金,以机器转让的时间期限等等,然后转让双方在这个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手房过户承诺书在不在公证处公证的情况下怎样能具有法律效力?
1、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
4、双方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到欺诈胁迫。
夫妻协议离异一直住一起,几年后,男方写承诺自愿将房产补偿过户女方,有法律效力吗?
这里面的“承诺自愿将房产补偿过户女方”包含着几个概念需要澄清:1,承诺自愿是男方的单方行为(不是有对价的交易行为)。2,补偿女方是指男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权利无偿转让给女方。3,过户给女方是指过户后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女方。4,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男方个人。5,这一承诺是书面承诺。
如果如此,这一(男方书面承诺自愿将房产补偿过户给女方)个人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只能)认定为赠予行为。书面承诺可以认定为赠予合同。法律意义上的赠予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赠予完毕合同才生效。就是说赠予合同约定的物品所有权完成了转移,赠予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予人就具有约束力了(不能反悔了)。不用依法豋记的物品以转移物品占有权为时间节点。必须依法豋记的物品以办理所有权转移豋记为时间节点。也就是说,在完成赠予物品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予人有权终止赠予合同的履行(有权反悔)!据此,男方的”自愿承诺”在没有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豋记前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或者说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男方反悔就是无效的)。
谢谢邀请!从这个问题里读出了两层意思,第一是男方自愿将房产补偿给女方,第二是现在没过户。
针对第一层意思,男方自愿补偿,说明一直住在一起的时候,女方有付出,让男方觉的应该给予补偿,但是既然问出这个问题,说明女方对这个事情有担心,或者说现在两个人之间的情况与男方写承诺书时相比有变化,这个事情就不好处理了,如果对方不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针对第二层意思,如果两个人现在的状况与写承诺书时一样,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男方找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要有心理准备男方心里没有完全愿意给予房产,可以想办法进行摊牌,争取过户。
最后,既然大家能够一个屋檐下生存,而且还谈到补偿房产的问题,也许还没有友尽,是否还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毕竟人与人之间 最重要的是感情不是房产,你说呢。
有法律效力。男方自愿将房产过户女方属于《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首先,在没有将房屋实际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反悔,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从女方的利益角度出发,若担心男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男方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便失去了任意撤销权。
其次,如果赠与人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又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实际履行赠与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在理论上被称为物权区分原则,也即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行为和签订赠与合同的债权行为可以区分对待。没有办理过户,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仍然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女方可以依据赠与合同的规定,要求男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案例】在胡乙与洪某撤销赠与纠纷案中,2009年12月15日,胡甲与洪某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约定:洪某、胡甲自愿将各自的57平方米补助无偿转让给胡乙。
2010年5月,胡甲去世。同年6月30日,洪某因病被送往医院,洪某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同年10月,洪某起诉胡乙,要求依法撤销对被告胡乙57平方米房屋补助的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洪某要求撤销赠与胡乙57平方米购房指标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洪某在胡乙出具的《承诺书》上签字时,是基于二位[_a***_]可以在胡乙购买的住房及享有的周转房内居住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过户承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过户承诺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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