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交易合同生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房产交易合同生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60岁以上老年人签购房合同有效吗?
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签订购房合同是有效的。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年满60岁了就不能买卖房屋。但是60岁以上购买房屋必须要全款购买,因为银行己不可能会货款给60岁以上的老年人。这是因为如货款给60岁以上的老年人银行会承担非常大的风险。
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被起诉了,还没开庭审理,合同还在生效吗?
合同是生效的,虽然被***了,但是法院没有判决解除前都是有效的合同。
如果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则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无效时,效力是至始无效,因此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恢复原状。如果双方产生争议,可以到******解决。
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房屋没有过户,合同无效,但长期占有使用,算善意取得吗?
你这不属于善意取得。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存在无权处分;
2、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3、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要求转让行为是合理有偿的交易行为;
三、你的行为不是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条、第16条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就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所以,即使你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只要没有办理变更登记,都无法适用善意取得条款。
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支付对价+过户= 善意取得。
一定是要无权处分才可以是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就是说的这个房子的所有人并不是。本人处分给你的。他不想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这里说的不是说善良的,第三人是说不知情的第三人,就是说这个人他不了解这个情况,不了解房子不是他的。
然后他们之间一定要签了有效的合同,如果这个合同无效的话也不可以形成的,因为有些它是那种恶意串通的那种合同是不可以的。
最后关键的关键是一定要过户,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它的完成交付一定是要登记过户才算。物权的取得。
【每日***观点】房屋没有过户,合同也无效,虽然长期占用房屋,但并不算善意取得。
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也称作及时取得,一般是指没有处分权的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的时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善于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并不仅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法律从保护交易安全和便捷的角度考虑,规定了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取得无权处分人转让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情形,是无权处分的一种特例,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 第三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时候是善意的;
- 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 转让了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第三人在交易的时候,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来的所有权人无法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结合问题分析
题主的问题是房屋没有过户,并且合同也是无效,但是长期占用在房屋内,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几个条件,第一交付的不动产需要登记的应当登记、第二第三人是善意的,目前看来题主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不属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为了侧重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只要第三人在购买物的时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管处分权人是否有权处分,善意第三人都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
不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善意取得呢?《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所以,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对于不动产房屋的善意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 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不是长期的占有和使用,那么长期的占有和使用能够对于取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起到***作用,不是关键性的作用。
债主胁迫欠债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所以,你写下的房屋买卖协议如果你可以提供被胁迫的证据则可视为无效。但同时债权人有权向***提交还款诉状及财产保全要求,并最终有权对你房屋进行(拍卖等)处理手段要回欠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交易合同生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交易合同生效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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