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已交付未办理过户执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已交付未办理过户执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甲收到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此时乙可以将房屋出租吗?
可以的。甲已经把房子使用权交付乙方了,乙方有权对外出租。但乙方还是要抓紧时间通知甲方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毕竟乙方没有登记到产权,万一甲方反悔或者甲方由于债务导致房子被查封,乙方会很麻烦!
正规的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租用方要查验出租方的产权证,你没有办法出具,人家很可能不租。
而且卖房人拖延过户会给你造成许多麻烦,比如孩子上学、物业收费上的困扰。甚至是卖房人毁约风险,尤其是房价上涨的背景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按合同全额支付,收款方出具收款凭证,房屋交到你手中。这些程序完成证明房屋买卖结束。按《合同法》这个房屋已属于你,可以居住,可以出租,但不能买出。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法律上不能认定房产权属归你。原房主反悔,产权会有归还甲方的可能 ,最大算甲方违约 返还房款,再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和房款利息。
房屋交付,即使未过户,老房产证应该在你手中才对。对出租房屋备案管理不严格的地区,可以在出租合同上以你为出租方(有风险),但最好让房东再写个“房权已属×××,未办过户,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有的城市对房屋出租备案管理很严格的,则要进行备案并且缴费。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要的文件包括:(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不是你的权证要原房主出具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3)租赁房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出租是没问题的,甲交房屋交给乙,乙就拥有了房屋的物权,但因为没有登记过户,那么乙不拥有产权,法律上房屋还不受乙支配。乙可以出租,但在出租过程中要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来证明乙是业主就比较麻烦,房子产权还不归乙,建议迟早过户。
购房者未入住、未过户,能对抗开发商债权人对房产强制执行的行为吗?
根据提者的提问,总结的意思大概就是买了房子,签了合同,但没有住,也没有过户,能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老Y说法通俗易懂。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和购买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购买人向开发商交付了首付,开发商将合同拿到建设路备案,并办理预告登记。
一、此时商品房的状态
此时,商品房仍然是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但是商品房状态上多了一个预告登记,即购房者凭着这个预告登记的权利,可以[_a***_]购房者交付房产的请求权。
此时如果通过购房者的名字查询,可以查到其名下有该套房产,但是为预告登记状态,实践中对于预告登记有没有物权效力还是有争议的。如果通过开发商名下查询,则可以查到开放商名下有这套房产,为所有人。
二、那购买者能否对抗执行呢?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排除***执行:
1.被***查封前已经签订了有效买卖合同
2.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
3.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
根据购买的房屋是否是“用于居住的房屋”、债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或优先权、购房者支付价款的数额,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开发商的债权人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且购房者已支付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可以对抗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在购房者持有书面合同并无其他居住房屋、已支付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以对抗执行。
二、开发商的债权人对房屋享有抵押权,或者开发商的债权人是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承包人,如果购房者支付购房款未超过50%,则购房者不能对抗。
三、购房者购买的不是“用于居住的房屋”(即商业用房),则不适用《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能对抗执行。
因此,是否能对抗执行,要看购房者具体支付价款及债权人情况。如果购房者在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的同时办理了预告登记,或者已经把房屋按揭给了银行,则购房者和银行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不知你是否能够理解,如果不能理解就再进一步提问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已交付未办理过户执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已交付未办理过户执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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