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儿童房产交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儿童房产交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子要给孙女,孙女未满18周岁可以用买卖的方法吗?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房管部门不会受理未成年人名下住房卖掉过户他人的申请。 除非孩子监护人出示卖掉住房是为了孩子学习,生活,医疗等必须的证明,经过房管部门的审核通过之后,才可以由孩子监护人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孩子名义房产证,和受让方一起卖掉过户住房。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擅自卖了未成年人名下财产(房产),买卖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先给个结论:卖房行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那么,什么叫原则有效呢?
我们都知道,监护和被监护的形成都是有原因的。举例说明,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那么,父母把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产卖了,您觉得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呢?其实,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出于被监护人利益考虑的行为)都属于有权处分。在监护和被监护的法律关系中,正是因为被监护人主观意志上的缺乏(以及行为能力上的限制),才需要成年的监护人来帮助其完善。所以,很多事情其实监护人都是出于为被监护人利益考虑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这也属于有权代理和有权处分。
那么,什么叫例外无效呢?
在本题情形下,例外无效指的是监护人的卖房行为并非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而为之(例如卖房治病,卖房求学等),相反,监护人的卖房行为还严重侵害到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例如卖房后用于自己挥霍等)。此时,因为在卖房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中,监护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到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卖房行为应归于无效。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形在实践当中非常难以***。需要先行变更监护人,再由新的监护人向前一监护人主张责任。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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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像这种行为,基本可以认定为无效。
为什么需要监护人?监护人,是因为当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需要有个“正常人”帮助其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对当事人进行保护,才产生的一个角色。
所以,这里的核心是:代表被监护人做出的任何关于财产处置的事情,必须要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依据。
为方便说明,举个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例子:
这可能是产生题主类似问题的一种普遍想法和做法。实际上,这种做法完全错误——孩子不能做出同意卖房的决定,即便“遵从”了父母意见,也不能认定为有效。
父母的做法,就已经侵害了孩子利益:孩子的财产,并没有用于孩子身上,而是用在了自己身上。这跟当初这笔财产的来源无关。
还是以父母-未成年子女举例:
这种方式,是完全可以的。这种类似行为,是唯一可以认为有效的行为。父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看病救治,依然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这是保护,而不是消费。
我们以无效的情况做为前提。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儿童房产交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儿童房产交易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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