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策划述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策划述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业主委员会可以自主招聘物业公司吗?
选聘物业公司需要业主大会而不是业主委员会独自做决定,这属于小区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要经业主大会决定的,业委会没有这个权利!只有业主大会选定物业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才有权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答案就是不要觉得业委会什么都可以代表业主!这里就不能代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所以,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即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双过半,即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同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那业主大会是否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
答案也是否定的。法院已经通过裁判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认为立法要求业主共同决定是为了保证业主更好的行使权利,防止业主委员会经授权行使本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从而剥夺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决定权。解聘某物业属于全体业主的专属权利,依法不能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所以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必须通过业主大会。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是不能自主招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情有: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说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如果要招聘物业管理企业首先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才能展开招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展开这项工作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
当业主员会通过市场招投标机制选定物业管理企业后,同样还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得到业主大会会议的最后确认,业主委员会才能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守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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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小区物业都是开发商指派的物业,开发商没有多少是好开发商,他指派的物业也好不到哪去,所以小区业主对物有老大意见了!认为业主买的房子平什么用你们来管理,只要是物业服务不到位,钱交了!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公司策划述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公司策划述职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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