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买卖合同没钱过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买卖合同没钱过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过户时间和赔款对方不去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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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早上开庭,下午看守所会见,晚上才到家,提问量很多,回复有些延迟,见谅!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过户时间和赔款,如何让对方尽快去办理过户?小编有以下建议:
一般双方都有权就买卖合同中遗漏约定的事项,比如没有约定好产权过户时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赔款),任意一方均可提议就此事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后,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设定逾期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如对方不配合就此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可催告(***用书面通知形式,一般可***用律师函形式)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产权过户手续,并在催告通知中告知其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如交易行为通过了中介,买卖合同中遗漏了此项关键内容,可让中介出面催告对方,并确定产权过户时间及逾期不办理的责任。
总之,虽然这个事项很关键,但是不用急,尽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有中介的,让中介去办,中介不能办成,追究中介责任;如未通过中介,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直接催告对方限期办理,并告知其逾期办理的责任。如仍然不行,可诉讼解决;如人消失了,直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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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不肯过户可不可以起诉?
房屋所有权证有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那这样的案子***到法院,***审理它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一个实际履行、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之外的如果不履行,我们可以强制你履行。
***将强行地让出卖人去履行这个交房的义务,另外还有一个过户,这也是要履行的一个主要义务,你不履行就要强制履行。我们经常遇到法官说,他不履行怎么?我最近看到公报上登的一个案例,就是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配合,判决书上就讲了一大段,引用了《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一贯原则,也讲到了买卖房屋取得所有权后,他有权要求出卖人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他不,就出现了土地登记簿上名义的权利人是出卖人,实际的权利人是买受人,这就出现了名义的所有权人与实际的所有权人不一致,这个时候怎么?不是说这个买受人去过户登记,这里就有一个创造,这个受让人有权请求变更登记。我们就应该想到,我们让这个出卖人去土地使用权过户,如果他不过户,可不可以让买受人去过户呢?买受人去土地使用权过户的话,登记机关接受不接受呢?那现在这个判决创造性在于不是过户,既然出现了名义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这种情况就应认为受让人有权请求变更登记,创造性在这里,不是过户的问题而是变更登记,那么受让人拿着这个判决到登记机关去,要求按照这个判决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来。这个裁判是合同纠纷案件,它用的是《物权法》上的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这是我们《物权法》上一项原则。在这个案件当中,它不是孤立的某一个法律。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买受人来讲,首先需要***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房屋予以查封,然后及时将******,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申请强制履行;
2、由买受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过户;
3、申请变更登记(名义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买卖合同没钱过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买卖合同没钱过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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