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策划猝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房产策划猝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又一公众号创业者过劳猝死,新媒体也成了高危行业么?
- 法制日报:劝烟猝死案二审,司法没有抹稀泥,你怎么看?
- 如果男子嫖娼时,突发心脏病身亡,那么卖淫女该怎么判?
-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劝烟者无责,不用赔钱,你怎么看?
又一公众号创业者过劳猝死,新媒体也成了高危行业么?
新媒体运营确实是一个需要精细构思,持续创作,大量时间和精力的职业,但是现在哪个职业要做好不都是这样呢?关键是要对健康足够重视,做到张弛有度,调节有方。也许自媒体的人们都太“宅”了,往往投入其中不能自拔,需要周边有一群“狐朋狗友”,经常三五成群的去释放一下自己,或者放空自己,用心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和大自然的声音。古语道,“大象无形”,我们的生命可贵,一定要顺应自然的规律,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身边人的负责。不要让自己提早列入高危人群的行列。
我就差点挂了,39岁半夜脑梗,那时还没接触自媒体,那时是炒股,时刻盯盘,晚上12点还在研究k线,早上7点起来看新闻。又遇到大跌深套,半夜睡不着,做梦都想是怎么解套。病后清盘退出了股市。后来慢慢恢复了又开始炒股,只是没盯盘,也不看新闻,涨跌心情也没那么受影响了,也不赚钱了现在还套着。但是我现在也不想着怎么解套补仓啊,高抛低吸的,能解套自然解套,不能解套操作越多,失误越多。
现在我做自媒体,也是不强求,有好思路就写,没思路就不写,没在意每天都要写文章。
之前,IT 行业有人加班猝死,就说 IT 行业是高危行业,现在,新媒体行业有人猝死,又开始说新媒体行业是高危行业,其实,很多时候我们往往喜欢把一个特例放大,难道每天那么多人因为***死亡,就说开车是不安全的么?飞机出事、高铁出事,就说飞机、高铁不安全?每天各种工地上都会因为出现意外,难道就说建筑业高位行业?律师过劳死,医院医生因为医闹被打死,也得说律师和医生也是高危行业了?
所以,放大个案,来代表整个行业是一种非常愚蠢的行为。
当然,不得不说,最近两年过劳猝死的案例多了起来,也逐渐被人们关注起来,其实本质上是因为现在这个时代竞争压力太大,生活成本太高,每个人都很焦虑,而一些创业者、工作族,为了更好的赚钱,很拼,真的很拼,反正我身边不少朋友每天加班到深夜是常态,因为房子压力、小孩教育压力逼得他们不得不拼,这就导致有些人忽略了身体锻炼,身体状况也一直越来越差,极端了就会容易出事。
所以,再此呼吁大家,无论生活压力多大,无论你工作有多拼命,但是都不要忽略身体,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身体垮了,一切努力都是白费的。
谢邀。不多说,一起静静的看。
“在生死临界点的时候,你会发现,任何的加班,给自己太多的压力,买房买车的需求,这些都是浮云,如果有时间,好好陪陪你的孩子,把买车的钱给父母亲买双鞋子,不要拼命去换什么大房子,和相爱的人在一起,蜗居也温暖。” —— 一位过劳死者的最后微博。
一年轻人去招聘会寻觅新工作,在看过简历后,招聘人员问:“简历上明明写着毕业才两年,你怎么会有三年的工作经历?”年轻人答说:“加班时间算起来也有一年!”
这则笑话,在春雨医生APP创始人张锐“过劳死”***发生后,听起来让人无法轻松。微博上有人以 “你平均每天加班几个小时”为主题发起了网络投票,超过1800人参与的投票显示:13%的人平均每天加班1小时,16%的人每天加班2小时,11%的人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35%的人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
新媒体,互联网工作者,看似“身光颈靓”,稳坐办公室叹空调,但其实许多每天拼命奔跑在热点要点上的IT,过的是“年轻时拿命换钱,年龄大后拿钱换命”的生活。而越来越多见诸报端的“过劳死”案例,却使这些新媒体工作者白白地成了企业发展的炮灰。IT一族,因而有了一个代名词:炮灰团。
一项1800人参与的微博调查显示:
75%的上班族要加班
在这个超过1800人参与的微博调查中,只有25%的参与者选择了“不加班”,高达75%的参与者表示“要加班”。而羊城晚报记者近日在一个小范围内的调查发现,工作上留任的压力、升迁的压力、上司的压力是白领们办公室中的“三座大山”,而生活中白领们还要面临择偶的压力、买房的压力、健康的压力。
在广州珠江新城高德置地广场,这里白天打的并不是特别容易,但晚上附近总会有不少的士熄火待客,因为司机们都知道,这里有个“最喜欢加班”的华永新媒体广告公司;在广州地铁晚上9时以后的车厢里,经常都有睡过站的白领;在多个团购网里,腰颈***推拿永远都是最受欢迎的团购活动之一;不少医院的正骨科,超过三成的患者都是看电脑看歪脖子、坐办公室坐坏腰的IT一族。
几年前,“过劳死”的多是警务人员、工厂流水线工人,最近几年,企业中层管理者、IT小白领“过劳死”现象越来越多。
先放结论:这些创业者之所以猝死,主要是工作方式的问题,和新媒体关系不大。
首先,做过微信公众号的人应该知道,一个公众号的收入,和每天推送的条数关系并没有那么大。我们所熟知的流量大咖 “咪蒙”,每天也就推送 1~2 条,但依然挣了很多钱。
公众号推送的产品模式,使大部分流量都集中在首条中,次条和三条也会有些流量,但衰减很快,至于四条、五条,流量就很少了。所以,写公众号推文,是“边际效益递减”的,与其每天推送 7~8 条,不如专心地把 2~3 条做好、做精。
其次,如果真的每天有必要推送那么多,可以多招几个员工分担工作。而到了节***日,员工放***了,那就少发几条,让大家好好休息。据我观察,节***日,看文章的人也会减少,发那么多也是一种浪费。
事实上,这些人之所以工作那么拼命,不是因为自己在做新媒体,而是因为他们的工作模式本来就这样:
但在这个社会中,只有讲究团队协作、讲究劳逸结合,我们才能把一份事业长久地、健康地做下去。一味地追求个人劳动力的最大化,看似鼓舞人,其实上不但效率的提升非常有限,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感动自己,而且对个人的健康伤害很大,长期看来是愚蠢的。
所以,过劳死这个锅,新媒体不背!
法制日报:劝烟猝死案二审,司法没有抹稀泥,你怎么看?
这个案子改判对于社会舆论引导具有一定的意义,这点估计是参考了彭宇案的后果,也充分的考虑了社会舆论压力,这么改判,对于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见义勇为有积极意义,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可能还不是非常理想,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一审的[_a***_]。
引发我们对这个案件判决结果认识不同主要是对新闻事实的了解不同,这个案子导致吸烟者死亡的是两个人的争吵,导致吸烟者情绪激动,争吵是关键因素,也是诱发死亡的契机,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劝烟者是有过错的,承担一小部分责任,是合理的。
如果这个案件劝烟者只是劝烟,没有争吵,那么二审判决就没有问题了,这是差别。
这个***带给我们思考的是我们做好事的方法与程序,我不建议做好事的时候与做坏事的人发生冲突,包括言语冲突和肢体冲突,因为冲突就要承担责任的,这对于做好事的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正常的做好事,还是要讲方法,比如有些事让应该管的人来管,可能效果会更好,比如本案让物业去管。
事实上,尽管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同一部法律下,同一个性质的案例,判罚应该差不多,因为争吵致死的赔偿案例已经很多了,我们不能对同一个法律的解释出现双重标准,判赔偿的理直气壮说一番,判不赔偿的也理直气壮说一番,这是拿法律开玩笑,是不严肃也是不合适的。
举例说明:
案例一、何东与何义发生争吵的行为导致何义情绪激动,系何义死亡的诱因,与何义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何东应对何义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何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尸检报告表明,老叶是因争吵、情绪激动等诱发疾病死亡。***经审理认为,赖先生的行为与老叶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酌定赖先生对老叶的死亡承担15%的过错责任,判决他应当承担8万多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近10万元。
劝烟猝死案二审己宣判,判医生无责。就***本身来说,劝烟医生与老人死亡并无直接关系这是法律依据。本来嘛,作为一名医生,抑或是作为一名社会公民,他劝烟这事的出发点就是为他人着想,说明人有社会责任感。这个社会就需要多多象本案中的医生这样勇于批判社会上的一些不良行为之人。所以劝烟没有错。这次判决公平正义!
沉寂了多日的劝烟猝死案二审终审了,对于一审判劝烟者赔1.5万元这个亊,只要看看新闻后边的评论区,就知道人心的向背,说实在的我觉着要求40万的赔偿是想钱想疯了,1.5万对一个医生不算太大一笔钱,但问题性不一样。看到这个二审结果,我觉得很满意,法律终于回到主持公平正义的原本角色,公平正义之幸!
这种司法结果才是人们所期待的,也是一次公正判决。如果是非不分,跟一审***一样判决被告赔款1.5万元,今后谁还敢劝阻乘电梯抽烟者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这是司法向不良行为或危险行为“叫板”,是司法公正续航的宣言。依法治国,法治建没已不再是口号,而是行动,让人民群众享受司法改革成果。
老人因疾病猝死与被告的劝诫行为无关。且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被告赔偿1.5万元没有依据。二审判决纠正一审错误判决好得很。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希望,看到了司法改革的决心。
1月24日,人民网首先发声“用判决弘扬正气”, “正直的人不应该受伤”,这是普通老百姓最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公众之所以对这一个案产生司法认同,首先在于二审判决引领了社会正能量。劝阻他人吸烟,本是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也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提倡,一审判决令劝阻者分担损失,既挫伤了公众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也有悖我国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不能和稀泥。一次严谨的判决,胜过百次法律宣传,个案判决对社会风气和个人行为选择具有引领作用。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应依法支持保护。《华声在线》李晓亮发表署名文章《关乎司法公正 切莫和稀泥》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通过以上文章,我们明显的可以看到大家对郑州中院的判决表示赞赏。其实这个案子郑州中院能在刘某没有做出上诉的情况下,做出如此“颠覆性”的判决是有很大勇气的。因为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出发,二审审理围绕当事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刘某没有上诉严格意义上中院是不会做出这样的判决的,但是一审判决看似两边讨好的判决,实则因司法态度和价值指向含混不明,为害甚巨,对于这种和稀泥的判决,其实混淆了人们的是非观。判决作出后,刘某自作多情的捐款完全是一个画蛇添足之举,结果人家还不接受,自己惨遭打脸,所以我们认为***对一些案子作出判决或者进行调解时,一定要守好底线,那就是不能让老实人吃亏,涉及到是非曲直的案子,应当坚持出判,维护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这就是法的精神。
无独有偶,近日武汉中院果断的纠正了因***被单位开除,而要求单位赔偿36万元的错误判决,同样受到了好评,公平正义老百姓心中都有杆秤,我相信这称也就是法的精神!
如果男子***时,突发心脏病身亡,那么卖***该怎么判?
这里有很多***定场景,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卖***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卖***是否有主观故意,引导并促成了心脏病发的结果。举个例子,西门大官人吃了一堆补药之后,跟小潘快乐的玩耍,结果第二天马上风猝死。而小潘明知西门大官人本来身体抱恙,故意逼着他吃药然后疯狂鼓掌,结果突发心脏病挂了,那么小潘就涉嫌故意***罪,而且是直接故意。
问题是除了电影的艺术化处理之外,现实中没有哪个女的会策划这种***方法,万一你把蓝都耗光了,结果对方还是毛事没有,那不是亏***了吗?
所以男子***过程中心脏病发死亡,唯一能够给卖***定罪的,就是不作为犯罪,而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卖***需要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这里需要考量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案例一、某大爷通过电话招嫖,卖***来到大爷家中,两人办完事情以后,大爷当时面色发红而且呼吸急促,躺在床上***。卖***看到后内心慌得一批,然后迅速穿好衣服离开,邻居后来发现大爷已经心脏病发死亡,怀疑是之前匆匆离开的卖***所为,所以报警。警方后来根据老人家中的小卡片抓到了卖***,调查后得知是心脏病突发,跟卖***无关,所以只对其***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没有提起刑事诉讼。
原因就是卖***在大爷家中,其对于大爷并没有救助义务,而且其对于大爷的状态并没有医学上的判定,所以其离开只能算是消极不作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案例二、某女子跟丈夫儿子到外地租房打工,因为自己没有一技之长,外加闲来没事,所以决定通过***补贴家用。某天该女子招到一个六十多岁的老者来家里交流业务,结果老先生在交流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该女子打电话询问老公,老公赶回来后,跟儿子一起将老头尸体装进蛇皮袋,再填上两块大石头扔进河里。
警方将三人逮捕后,以侮辱尸体罪将三人判处***。这个案子之所以不能按照故意***算,就是因为卖***对老人的死亡没有任何预期,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纯粹是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但在死亡后一家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尸体予以抛弃,结果触犯了侮辱尸体罪,受到了司法机关的严肃处理。
如果男子***时,突发心脏病身亡,那么***(妓)女该怎么判?
我以为卖***首先必需报案,由公安机关来处置。
公安机关侦查后排除“他杀”的可能性。确定***因心脏病而亡则不予刑事立案。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无果后,嫖客家属可以将***诉讼至人民***。
***对于嫖客之死负有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人民***将会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嫖客和***所下榻的宾馆和其他场所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大概率将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之规定,大概率追究***经营场所老板“容留妇女买淫罪“的刑事责任。
在民间一直有一种“马上疯”的说法,也叫“腹上死”。很多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这其实是指,由于在性生活中过于激动或者过于兴奋而晕厥,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
难怪说“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要知道,这种方式猝死的人往往有潜在的心血管疾病或者是中枢神经系统上的疾病,所以“马上疯”也发生在中老年男性身上居多。
如果男子***时,突发心脏病身亡,那么卖***该怎么判呢?
一位工作十年的律师告诉我,这要结合实际情况,卖***很有可能不用负责。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劝烟者无责,不用赔钱,你怎么看?
一审判决:
冯清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冯清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冯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冯清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杨林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二审判决:
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个人评价:二审判决起到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一审***已经认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但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杨林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这个是基于解决问题的思路。
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君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民的权力,是在做一个好事,对于老人突发心脏疾病致死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得到。制止在电梯吸烟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好的判决书具有社会导向作用,具有社会价值观普及作用,判决可能影响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
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了创制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和愿望。社会公众均在在劝烟者一方,这个就是社会普遍价值观的表现。
备受大家关注的男子“电梯内劝阻吸烟后老人猝死”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也被纠正,两次审理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新闻背景
半年前,河南一小区内杨先生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发争执,熟料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老人家属向杨先生家属索赔40万元。
一审判决认捐不认陪!
2017年9月4日,一审***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虽然老人在电梯内吸烟,导致和杨先生发生争执,随后的心脏病病发猝死,杨先生根本不可能预料到,所以老人的死亡和杨先生没有因果关系,是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刘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纯属“和稀泥”,死者老人由于在电梯内吸烟,已经违反了公共场所(电梯内)禁止吸烟的相关规定,杨先生的行为是责令停止法法行为,正当行为,何错之有?并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双方均无过错”的相关规定。
二审为何改判?
谁死谁有理和稀泥式的判决,终于在舆论的冲击下纠正了!得感谢民众的关注!
23日,备受关注的男子电梯内劝阻吸烟后老人猝死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杨律说法#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但谁死有谁理、谁弱谁有理式的执法和判决太多了,1.5万是小钱,但错误的判决引发道德滑坡比违法行为本身造成的危害还要大!感谢网民的关注,让这个案子二审回归了正途!这是大家的胜利!
电梯里劝“禁烟” 被劝者突发心脏病离世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作为医生的杨先生 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医生称,自从他进入电梯后,老人手中的烟就一直点着。当时电梯内只有他们两个人,于是劝阻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我也是出于善意提醒,没有过激言语,更没有骂老人。但老人觉得我不尊重他,可能面子上挂不住,觉得我多管闲事,所以情绪比较激动。”之后,物业把两人劝离,杨君去取快递,返回路过物业办公室时,老人已心脏病发作离世。
根据视频,9时28分,在一层大厅里,老人的情绪显得更加激动,语速较快,且伴有肢体动作,但两人未发生肢体接触。9时43分时,两人到达小区大院内,随后有两三名物业工作人员对争执中的两人进行劝说。9时45分,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杨欢离开,而老人则被请进物业办公室休息。5分钟后,一名物业工作人员走出办公室打电话,9时53分,一辆急救车到达现场。
老人去世后后,家属将杨先生起诉至***,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策划猝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策划猝死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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